藝文勞動:產業經常違反的勞基法法規
藝文、創作產業化的程度不同,自發性創作抑或是受僱於人而產出的作品,有著不同程度的分工與展演、應用方式。創作者、策展人、專案的執行者出自於理想性的自我剝削,不應該箝制了其他合作者希望伸張正當勞動權益的權力。國藝會的求職平台也應該篩選把關,刊登職缺的單位是否有近期違反勞基法,而沒有在期限內改善的狀況,應標註提醒,或不予以刊登。
以下整理出一些藝文產業常見的違反勞工安全、權益事項:
1.濫用志工與實習生
對應到勞基法第八章,第65條,如果雇主沒有與實習生簽訂書面契約,明定訓練項目、訓練期限、膳宿負擔、生活津貼、相關教學、勞工保險、結業證明、契約生效與解除條件,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、義務事項,契約一式三份,由當事人分執,並送主管機關備案,依照第79條規定,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勞基法也定義了實習生的數量,「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。勞工人數不滿四人者,以四人計。」(第68條)如果超募實習生,也會有二萬元以上,三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如果雇用實習生,且一併違反了關於第四章「工作時間、休息、休假」、第五章「童工、女工」或第七章「職業災害補償」裡的任何其他規定,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,主管機關可依事業規模、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結,加重罰緩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。
2. 工作時間過長或不定
第四章「工作時間、休息、休假」第 32 條:「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,雇主經工會同意,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。
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,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;延長之工作時間,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,但雇主經工會同意,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延長之工作時間,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,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。
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,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,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
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,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。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;無工會組織者,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延長之工作時間,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。
在坑內工作之勞工,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。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,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,不在此限。」
違反此款規定,依照第79條罰則,處二萬元以上,一百萬元以下罰鍰。
3. 外包、承攬狀況普遍
根據第七章「職業災害賠償」第 63 條「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,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,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,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,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。
事業單位違背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、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,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,應與該承攬人、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。」
代表了「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、殘廢、傷害或疾病」是原事業單位(例:公部門)與承攬人與中間承攬人,連帶所需負的責任。如果沒有依照「勞工保險條列」規定的職業病種類與醫療範圍補償必需之醫療費用,可依照第79條第二項,處以二萬元以上,一百萬元以下罰鍰。
4. 扣勞工薪資
情境是慶祝民國百年的台灣百大女性展,除了和許多單位徵借展件之外,還有很多的大型輸出,展覽規劃執行的承包單位主要是一位總監,與一個全職的藝術行政,後來因為大圖輸出裡某一個董事長名下的基金會名稱有誤,輸出重貼的費用,總監與會計討論後決定一半由公司,一半從藝術行政的薪水裡扣。這個藝術行政摸摸鼻子貼了錢,這是他國北師藝術評論組碩士畢業後第一份全職工作,之後他離開了這個產業,雖然不全然是這份工作的原因。
根據勞基法第三章工資篇第 26 條「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。」違反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結語
你有過當「志工與實習生」但明顯感覺到公司的正職人員配置不足因此需要免費勞工,壓縮到市場上既有行情價碼的攝影、剪接、翻譯、接待等工作嗎?
你有過「工作時間過長或不定」沒有打卡機制,「外包承攬被坑」又沒有事前打好合約、還有被扣工資的經驗嗎?
如果你是藝文界裡最基礎底層的勞工,沒有道理不適用勞基法的保障,藝文機構和其他的公司沒有差別,都需要健全的體制和財務才能在市場上生存。
在這先不談政府部門/或有心人士用各種法條去稽查最弱勢的返鄉青年、藝術空間並罰款的例子,如勞工局去稽查外國藝術家在台灣交流。讓政府機構做該做的事吧,雖然不是最簡單的事!
我們都有過找工作亂槍打鳥、石沈大海,有工作就先做,沒辦法想那麼多的時候!但有時候多想想、評估、交換意見、集結合作,才有可能從「爬蟲類」生物成為「靈長類」生物。
在進入一份工作前,事先查詢雇主的評價,是否有過違反勞基法的問題。(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/雇主查詢系統 https://announcement.mol.gov.tw)也要求閱讀合約,了解執行專案的工作內容、聘僱期限。(有朋友進入一家大公司後才被告知合約,發現聘僱時間只有兩個月,只是幫對方結案就要走人,這就違反了勞基法第十四條:「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,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」,如果有這樣的情形,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。但最好的狀況是希望在面試談工作時,就能透明公開的談,不致於讓勞工落入陷阱。)
有合約、有打卡,有爭議時才有憑據。勞基法第 7 條規定: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,登記勞工之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本籍、教育程度、住址、身分證統一號碼、到職年月日、工資、勞工保險投保日期、獎懲、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。前項勞工名卡,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。違反者依照第79條罰則處兩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。
雖然根據統計,2015年至2017年底一共3299件的過勞違規案,只有2件雇主正式被裁罰,立委批評勞動部「死當」,後續修法成為藍綠政治亂鬥的舞台,但也因為有這些統計數據,所以才有後續討論修法的空間,藝文產業如果繼續沈默,就不會有任何數據與資料留下。
但是「委任經理與主管」不適用勞基法,藝文產業許多一至五人以下的小型機構,不小心就變成主管了怎麼辦?所以「為了避免雇主浮濫地把勞工列為委任經理人,以規避勞基法的保障,法院會看你工作實質內容是否有代表資方管理的權限?是否有別於需要受到指揮監督的一般員工?你有沒有人事任免權?有沒有財務控管權?有沒有對外代表公司簽名的權力?有沒有自我決定的空間、而不是聽命於他人等標準,來判定你是不是屬於委任經理人。」(引自朱瑞陽「主管不適用勞基法?」Cheers雜誌76期 cheers.com.tw/article/article.action?id=5023208)
最後,如果你是創作者也是老闆的話,不要抱持著「剝削自己沒關係,可是不要剝削到別人就好」的心情,應該要專業化,定好自己的範疇,在那個範疇之內,需要多少的時間、人力、金錢成本,怎麼樣回收。
經營不下去是因為你的工作習慣不夠好和也沒有考量到市場需求。(以上的話也是對自己說的)
延伸閱讀
「為何我們逃不出過勞? 藝術行政職災自救手冊」《典藏今藝術》第286期2016年7月號/張玉音策劃
龍建宇|過勞之島是怎麼煉成的③—用假承攬就可以不給加班費唷(還可以超時工作)
楊貴智|過勞之島是怎麼煉成的?勞基法的變形工時制度如何提升台灣競爭力
參考資料
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:「勞動基準法」https://laws.mol.gov.tw/FLAW/FLAWDAT0201.aspx?lsid=FL014930
簡化版的「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」https://www.mol.gov.tw/topic/3066/5837/19493/
註*
勞基法第 80-1 條「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,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、負責人姓名」,所以現在在各縣市政府的勞動局網站都可以看到違反勞基法的單位。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(雇主)查詢系統: https://announcement.mol.gov.t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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